欢迎来到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

24小时咨询热线:0755-82960086

图片展示
图片展示

【同仁精选-投资】利润全部来自税收优惠不属于严重税收依赖

作者: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23 09:50:16

 IPO成功案例学习笔记:利润全部来自税收优惠不属于严重税收依赖

2016-10-12 

来源:企业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拟挂牌企业的绝对障碍。在有着严重税收依赖问题的申报企业中,严重的税收依赖将令企业业绩出现极大的不确定性。当一家企业确定上市目标后,地方政府往往将其当作重点企业予以照顾,这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其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拟挂牌企业的实质性障碍。拟挂牌企业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守法经营的问题,主要是指享受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基于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考虑,地方政府越权批准税收减免、缓缴、返还的现象屡见不鲜。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税收优惠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故增值税返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利的保证拟挂牌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税收优惠不能持续,则可能对拟挂牌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造成不利影响。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优惠严重依赖。

 

 

本段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投行业务资讯 ”  (2016年5月5日)

东方通2014年上市时,根据其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东方通在2010年至2013年1-6月期间享受的增值税返还和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4.27%、50.32%、47.16%和71.36%。当时觉得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了30%,最高竟然达到70%以上,对于税收优惠存在依赖,但顺利过会。昨日,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会审核,报告期内该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06%、119.72%和58.10%,最高时利润全部来自于税收优惠,达到119%,发审会还问“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但从最终过会的结果看,即使利润全部来自于税收优惠,发审会也认为其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只要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可持续性就行,个别年份全部来源于税收优惠也不用太担心了,以后大家不用在怕问道有关税收优惠依赖的问题,已经有案例可以参考了。

此外,昨日过会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也告诉我们应收账款特别大,甚至比收入大也没什么怕的。报告期内,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总计分别为6,008.73万元、9,450.88万元、8,235.33万元,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总计分别为6,946.90万元、7,198.44万元、7,552.29万元,其中不少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大于当期对客户的销售总额。碰到这种情况,大家都担心业绩的真实性以及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发审委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提问,了解了其销售信用政策,关注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因此,即使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比营业收入还大,只要符合信用政策,风险充分披露,过会就不用愁了,也用不着担心别人质疑业绩的真实性了。以充分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正在彻底的贯彻在审核中。

附:发审委审核公告

 

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7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7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5月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可比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软件产品定价原则与实施程序,报告期波动的主要原因,软件业务利润率明显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针对部分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存在跨期确认,发行人采取了何种整改措施,产生了何种整改效果。请对相关内控的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06%、119.72%和58.10%。针对上述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结论、依据和理由。

  4、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摄像机采购的数量和发行人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参与项目招标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结合实际情况说明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披露是否准确。

  6、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存在产权瑕疵房产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1)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具体原因的核查情况;(2)在手订单、油价变动等因素对发行人2016年业绩波动和毛利率的稳定性有何影响。

  2、请保荐机构结合国际石油钻采设备行业整体景气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2015年度中东地区销售收入明显增长的主要原因,向该地区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别,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并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总计分别为6,008.73万元、9,450.88万元、8,235.33万元,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总计分别为6,946.90万元、7,198.44万元、7,552.29万元,其中不少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大于当期对客户的销售总额。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的销售信用政策,对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以及逾期未收回应收账款的情况,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6年5月4日

 

 

 

一、税收优惠依赖问题

IPO公司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退税,包括销售软件产品退税、销售农业产品退税,销售军品退税,以及销售废旧物资退税等;所得税优惠,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软件企业优惠税率,农业企业优惠税率、西部大开发企业优惠税率等等。

首发办法规定,IPO公司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能存在严重依赖。实务中,税收优惠依赖应关注下述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税务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

2、税收优惠的持续性

税收优惠在可预见期间内可以持续享受,比如,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长期扶持自主软件研发故增值税返政策能够持续享有等,能够有利的保证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如果税收优惠不能持续,则可能对IPO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短期内造成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

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如果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一半甚至更高,或者高于同行业水平,且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则很可能税收优惠依赖会成为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如果虽然占净利润比例比较高,但假定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报告期内IPO公司仍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则一般也不视作存在税收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大部分IPO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取得高新证书并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满足四个量化的指标,包括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30%)、研发人员占总人员的比例(10%)、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2个亿以上不低于3%、5000万至2个亿不低于4%、5000万以下不低于6%)、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60%)。

招股说明书中,需要对报告期内IPO公司的员工结构(员工总数、员工按学历分类、员工按工作性质分类)、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等作详细披露。通过披露,可以大致推测出部分核心指标(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研发费)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实务中,部分IPO公司完全不考虑招股书中可能的信息披露,通过拼湊或作假取得了高新证书并享受了税收优惠,但IPO过程中却难以自圆其说,容易引起审核及社会舆论的质疑,故存在实质性的审核风险。

(一)审核中对高新企业资格的关注重点

审核过程中,对高新企业认证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实质性满足高新技术的条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得是否符合条件;二,高新证书有效期内是否持续满足高新条件;三,高新企业复审是否能够满足条件。第一、二个条件如果不能满足,不但涉及因存在税收追缴风险而调整报表的可能,而且还存在骗取高新企业资格的行为,一旦界定为重大违法,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同时,如果第二个条件不能够满足,那么第三个条件就很可能也不能满足了,未来失去享受优惠税率将大幅降低未来的业绩,并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十分负面的影响。

(二)IPO中应把握的高新企业优惠的要点

1、高新企业相关文件真实完备

高新企业申请和年度备案的文件主要包括:高新企业认证的全套申请文件;每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所提交的文件(包括: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上述文件,要保证持续性的真实,才能与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持续相符。

2、研发费用与财务记录一致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数据上应该保持一致,并且存在明确可对应的财务账面来源。

具体到财务核算上,狭义的研发费用仅指管理费用科目下记录的研发费用,该研发费用与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经常是不一致的,正常原因是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在高新企业认证层面,其研发费用即可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又可以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及开发支出中核算。所以,招股书中披露的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不一致是正常的,关键是要清楚其在财务核算中是如何构成的。

实务中,一些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要求高新认证研发费用必须与管理费用中的数据相等,否则不予优惠备案。某些公司为了能够符合要求,把本应记入成本或资产中的费用全部记入管理费用,造成会计核算失当,很可能歪曲了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或相关资产的成本。

3、高新资格复审期间的税率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四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记载的有效期一般是在年度中间的某个时点,如果不能通过复审,即有效期到期的当年度并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前面已按优惠税率缴纳的应按25%的税率进行补缴。所以,在复审当年是否能最终享受15%的优惠税率,实质上是一个重要的会计估计。

IPO实务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所得税;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应按照25%计提。

(三)持续满足高新企业资格的一些策略

在主要指标中,大专以上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是最刚性的,尤其是对于较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多为制造工人,往往难以满足大学专科以上人员30%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一,新设子公司,将部分加工业务转移至子公司,制造工人多转移至子公司,公司单独满足高新条件,子公司未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适度的转移至公司;二,对一些适合劳务派遣的公司和行业,可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制造工人改为劳务派遣,这些工人可以不界定为公司职工,所以可以通过减少了人员数而提升大专以上人员比例。

 

对于IPO的企业,税务情况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在上市审核中,据不完全统计,因财税问题而被否决的企业,比例高达70%,在此通过盘点近些年证监会在IPO审核过程中所反馈的涉税问题,总结出几大税务问题,供拟IPO企业进行参考。

 

三、依赖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之一,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不能一直依赖于税收优惠,倘若一年的利润绝大多数来源于税收优惠,企业自身发展的能力必然会受到质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015年5月被否决的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涉及的税务问题为:2012-2014年度,你公司净利润逐年下滑,分别为4,018.47万元、2,888.26万元和871.47万元,你公司来源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逐年提高,分别为33.08%、36.21%和88.73%。你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但该项审核尺度近期有所放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7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5月4日召开,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涉及税务的问题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06%、119.72%和58.10%。针对上述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结论、依据和理由。

 

四、欠税补缴、退税不合规

 

2016年7月审核通过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其涉及欠税问题如下:2015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海国税稽处[2015]136号),认定发行人需补缴报告期税金377.83万元,并补缴滞纳金116.91万元。招股说明书还披露了《原始申报报表和申报报表的差异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110ZA3245号),该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调整493.94万元、负债总额调整5,749.95万元、股东权益调整-5,256.01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补交税金、滞纳金及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及整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在辅导过程中是否关注到上述会计差错;(2)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否有效发表核查意见。

 

而2015年5月审核通过的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发审委提出的问询有:报告期及以前发行人产品出口收入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3%进行退税,在税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税务检查中发现应当按9%的税率退税,为此发行人2014年11月17日向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7,443,484.94元;2014年12月15日,向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2,093,218.19元。补交税款1953.67万元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占当期利润总额3625.6万元的53.88%。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对该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说明;(2)发行人退缴大额税款是否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规;(3)说明其内控的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出口货物适用9%、13%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产品中的六氢苯酐、甲基四氢苯酐、甲基六氢苯酐、纳迪克酸酐等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无直接对应的商品编码,公司根据相关归类规则将上述产品归类为“29.32  仅含有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3%)进行报关,均顺利通关,且一直正常退税。

 

在税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税务自查中,公司发现全关通信息网中将六氢苯酐、甲基四氢苯酐、甲基六氢苯酐等产品归类为“29.17 多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9%),与公司出口产品所享受退税率存在差异。

 

公司发现问题后积极与税务主管部门汇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建议公司参照全关通信息网,将相关产品出口归类为“29.17  多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9%),并采取缴纳税款的方式避免之前由于退税率差异形成的税务风险。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降低后续经营风险,经公司 2014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决定将相关产品归类为“29.17  多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进行报关,并缴纳之前由于退税率差异可能形成的多退税款。

 

2014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向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7,443,484.94 元  ;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向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2,093,218.19 元。

 

2015 年 1 月 29 日,濮阳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以往出口货物退税申请程序合规、材料齐备,上述情况的发生非发行人主观故意,且发行人已主动就税率差异形成的差额税款予以及时足额的补缴;发行人补缴税款不构成税收违法行为,也非偷税漏税行为,因此,无需对发行人进行处罚,也无需对发行人征收滞纳金。

 

2015 年 1 月 29 日,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足额补缴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款,发行人补缴税款不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所述的税收违法行为,也非偷漏税行为,因此,无需对发行人进行处罚,也无需对发行人征收滞纳金。

 

2015 年 1 月 14 日,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濮阳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依法纳税,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5 年1月13日、2015年1月14日,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依法纳税,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

 

奥成化工、汉丰投资及惠裕物资已分别出具承诺,承诺若发行人因上述事项而受到国家有权机关或部门的处罚,或因此而给发行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愿无条件承担发行人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且奥成化工、汉丰投资及惠裕物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该项目补缴税款高达1953.6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3625.6万元的53.88%,金额及比例极高,依然顺利过会。小编理解,核心关键在于该次补缴税款本身性质并不致命,且取得了相关税务局至关重要的证明文件。

 

 

五、股改个人所得税

 

监管层高度关注申报企业股份制改造时以及各期分红的纳税情况,因此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需出具专项的详细核查意见。

 

监管层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将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难以过会。

 

典型案例:2007 年11 月28 日,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以2007 年10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5,024,560.25元为基础,将其中的45,000,000 元按照1: 1 的比例折为4,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余额24,560.25 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上述整体变更涉及到发行人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发行人未扣缴涉及的45 名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上述45 名自然人股东就银之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我们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学君、李军、陈向军就银之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了承诺:“如有任何股东因任何原因导致其没有及时缴纳或支付上述因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费用和损失,我们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但45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尚未实施现金分红以支持公司发展,其具备在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时通过利润分配获取现金缴纳税金的能力;发行人股东延缓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但45 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尚未实施现金分红以支持公司发展,其具备在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时通过利润分配获取现金缴纳税金的能力;发行人股东延缓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六、重大税务处罚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IPO申报受挫时,其招股说明书显示,因为通过子公司依顿(中山)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转让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线路板和短少保税料件曾遭到拱北海关的行政处罚,依顿电子为此付出了2764万元的代价,占公司2008年净利润的15.3%。截至2008年6月,依顿电子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证明短少的678吨保税进口的双面覆铜板,漏税599万元。综上,拱北海关开出了1000万元的罚单,金额占保税料件总价值的10.25%,占依顿电子2008年净利润的5.64%.同时,2009年依顿电子补缴了347万元的关税和1417万元的增值税,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5.3%.依顿电子上述行为已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见,如果企业因税务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IPO之路较为艰辛。

 

七、税收优惠资格瑕疵

 

2014年6月27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出现在了证监会IPO 预披露的名单上。据招股书显示,天能重工于2011 年10 月31 日获得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37100074。并且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1-2013 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天能重工在其招股说明书中也坦言,“2014年公司将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复审工作,如果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未获通过,则可能被追缴2011-2013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且2014 年及以后年度将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日,天能重工共有员工485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为49人,占比仅为10.10%,天能重工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比也仅为20%,天能重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我们还是搬好小板凳来等该项目上会!

 

为何企业都希望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当然,小编还发现另外一个有趣案例,2010年6月23日,罗莱家纺(现更名为罗莱生活)披露,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在对公司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2009年9月公司上市,导致外资股比例由上市前的25%下降至18.7484%,要求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度起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不再享受优惠过渡期税率,统一按企业所得税率25%申报缴纳。这一结果导致罗莱家纺2009年度和2010年一季度分别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750万元和123万元,相对应的净利润也下调更正。而罗莱家纺早在上市之前,就被质疑利用假外资参股达到避税目的。但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罗莱家纺4月1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起(即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享受15%的税率优惠政策。今年4月份已经公布年报的罗莱家纺,随后披露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0年起三年内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此增加2010年合并报表净利润30579008.18元,从而使得2010年EPS增加0.171元。

 

2015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八省市2014年3月-5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了说明,8个检查组共核查企业1723家,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42家,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132家,问题企业高达约10%。

 

小编理解,经办项目时不得不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问题。

 

八、外商独资企业税务优惠问题

 

2016年8月审核通过的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发行人2006-2010年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身份。发行人2011年10月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应补缴2006-2007年免征、2008-2010年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68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享受“两免三减半”时的审批机关和适用的法律依据;(2)说明确认上述税款金额的依据,进一步解释未及时上缴上述税金的原因和理由;(3)说明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解释其不需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依据。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补充提供的深国税函[2016]363号文件是否构成发行人缓缴、免缴上述税款的理由;(2)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税收追缴和处罚的风险,并对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上述案例是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不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并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实际的案例来看,多数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大胆承认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法律风险。但同时会强调以相关优惠为依据地方性规定所获得,在当地普遍适用,发行人并无主观过错,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且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未来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将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条件补缴。

 

上述只是证监会反馈的部分税务问题,还有其他相关的税务问题,但从IPO的审核来看,税收问题只是所有问题的一部分而已,拟IPO企业如果希望能过叩关成功,需要全方面的治理、整改,否则,终难免被否的命运!

来源:梧桐树下V

 

 

九、利润100%来自税收优惠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会审核,报告期内该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06%、119.72%和58.10%,最高时利润全部来自于税收优惠,达到119%,发审会问“针对上述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结论、依据和理由”。‍从最终过会的结果看,即使利润全部来自于税收优惠,发审会也认为其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只要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可持续性就行,个别年份全部来源于税收优惠也不用太担心了,以后大家不用在怕问道有关税收优惠依赖的问题,已经有案例可以参考了。


【同仁精选-投资】利润全部来自税收优惠不属于严重税收依赖
长按图片保存/分享
文章推荐

联系我们

电  话:0755-82960086

传  真:0755-82960300

邮  编:518026

邮  箱:lawfirm@gdtongren.com

地  址:中国·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一路江苏大厦B座14楼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